不眼倒不必考虑太意识形态问题,毕竟是门内决。
既李充愿意承担代价,沈哲子不跟他客气,钱吧。
身受世观念影响的沈哲子,在言其实其内核是一不折不扣的法刑徒,无论是推动社变革的,是在面具体件的价值观。
不倒是有一点,“杀人偿命”准则,沈哲子倒是有一不同的法。在他,所谓杀人偿命更重应该是预防犯罪,生命代价震慑那些潜在的凶徒,不是案犯一定追逐的一必结果。
所谓的人命最重,人命人命偿,在许现实处境中,是一句屁话。尤其情感需求较弱的被害者属言,杀人偿命未必符合他的期待。
假使一人遇害,尚有年迈父母,有嗷嗷待哺的儿女,庭主经济源的人死了,就算抓住凶徒处死,庭仍处在崩溃的边缘,生活将无继。果在一福利良的国度,庭的生存负担转嫁整社,果在福利不备的社,那生灭。
将人属的情感需求现实需求纳入判决的考量中,应该是一不的进步。但眼的境况言,其实很遥远。哪怕在世法制已经相健全的代……(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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