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弘武二十四年正月十四日,狱寺——
“人,扬州寿春郡德县呈了一宗案件,疑犯乃县内的屠户,姓张名旺,因是贩与一名吴姓县民了口角争,激愤,与其争斗,期间杀猪刀杀死了吴某,证据确凿、人赃并获,德县府衙判张旺【斗杀】罪,派县衙衙役押送犯人至京师处刑……”
站在谢安身旁,狱寺左丞周仪手捧一卷案宗,按照面所描述的,逐字解释。
“斗杀?”捏了捏鼻梁,谢安勾了勾右手食指,说,“案宗呢,拿我!”
“是!”周仪点点头,将手中的递给谢安,凝声说,“被害人一直觉犯人在贩卖猪有缺斤少两的迹象,使两人间的关系极其不合,但卑职,不至杀人泄愤的步,是故,应该是【斗杀】无疑……”
一边揉着脑门,一边翻阅着手中的案宗,谢安一脸疲倦色说,“流徒三千,刑期十年?”
“是!——另外赔偿受害人眷一定数额的银子……”
“唔!”谢安点了点头,合案宗,将其递给周仪,叹息说,“配边疆充军,刑期十年,跟判处斩什区别了……移刑部备案留底!”
“是!”周仪拱了拱手,接案宗,继纳闷望了一眼谢安,犹豫着说,“人,……(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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