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的财政制度承袭西汉旧轨,无改动。其国财政收入方面,主有列三项:
1.田租收入:东汉初,因战费等支浩,田租征收十分一。至建武五年(公元29年),屯田 相功,仓有余粮,翌年十二月复西汉旧制收三十分一。其征收方法“亩定税” 。
至章帝建初三年(公元78年),征收办法改将全国田按土的肥瘠分中三等,不同收获量课不同税率,使肥田纳租,瘠田少纳租,较公平,说较西汉进步。
桓帝、灵帝,田租外,征收临附加税。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每亩加征铜钱十文(即十钱)。就是《桓帝纪》所载的“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
灵帝中平二年,因皇宫火,宫门等烧毁,因此又加“税田,亩十钱” 。田赋附加,遂由此始。
2.盐、铁征税:东汉期的盐铁专卖,实行了一短期,由章帝元年间财政困难,在公元84至86年间,施行期极短。帝即位,章二年,即废除专卖改课税。冶铁业除了政府制造兵器、车马具及生活具外,其余均由人民由经营。
至酒的专卖,因东汉常有灾害,震水旱,经常生,致粮获不丰,政府禁止卖酒,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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