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庸调制内容
唐高祖武德七年,订定租庸调制,此制度乃由北魏均田制演变。此制规定:
凡男女刚生者称黄,4岁称,16岁称中,21岁称丁,60岁老。凡丁年18岁者授田一顷 。
其中80亩口分田,年老给官府 ;20亩永业田 。
永业田皆传给子孙,政府不再收回。即使子孙犯法除名,所承受,亦不追回。规定每亩桑50株,榆、枣各10株,须在田三年内毕,不宜述各树者,宜树充。
规定百姓身死贫无供葬者,售卖永业田;原居是人口田不够分配狭乡,居民乐意迁居宽乡者,则亦售卖口分田。涉及卖买田项,须向官府呈报,取文牒。
凡经营工商业者,则永业田,口分田,各减半给,在狭乡者则不给 。
至宗教人士,给田另有规定:凡士给田30亩,女冠20亩,僧30亩,尼20亩。
武德七年所定,凡丁男中男给田一顷外,老男废疾者给田40亩,寡妻给30亩,一户,则加给20亩 。
政府官员给田亦有规定:凡官人及勋授永业田,亲王100顷;正一品官60顷;郡主及从一品50顷;正二品40顷;从二品35顷;正三品25顷;从三品20顷;正四品14顷;从四品11顷;正五品8顷;从五品……(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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