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经济政策较汉代积极,较具展进取精神。唐代政府人民亦较方宽容。任由农卖田、盖楼、办工厂,农民弃农从工商,亦悉随尊便,政府无不欢迎。不不再给土已。但人又有批评,说唐代分给土,又准卖,岂不相矛盾,破坏制度?其实田既给了农民,任由农民处理,非不合理。
唐代100亩相汉代200亩 ,唐代何有此土分人民?因分的有人卖,故不愁无分。
占田则受罚,但在宽乡占田则不罚,见唐代政府颇深,且有意义。汉高祖,参与朝政者非读书人,故初无制度,直汉武帝才有定制。但唐太宗,参政的读书人,懂治理,所订政策,制度。所谓“律”、“令”、“例”,三者有所分别:“律”是原定的,唐高宗禁止卖买口分田便是“律”;“令”是新的,唐代某帝的“令”;至“例”,太宗所订《唐律》,文字简洁不,是在“疏”中说明,了造船卖田,须经政府按律制定准许,就是“例”。
世无十全十,亦无十全十制度。任何良制度难免有些缺点。
综所述,由田买卖持续进行,普通民户……(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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