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颜真卿首征盐税
唐玄宗元年间,颜真卿是唐代一位征收盐税的官员。他担任河北招讨使。安禄山叛军已攻入黄河南区,颜氏仍在河北抗敌。因河北沧县产盐,遂征收盐税充军费。
颜真卿在河北推行盐政,玄宗任职江淮租庸使的五琦,遂在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6年)袭颜氏此制,制定盐法。他已任职盐铁铸钱使。他推行盐政法是:规定制盐人向政府呈报,另立户籍,谓“亭户”。即包括制盐的游民旧盐户,登记入册籍内,即“盐户”。即由民间产制盐,但不卖,须由政府收购及运销。
由“亭户”卖给政府的盐价是斗盐十文钱。《唐》中记载说:“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法。及琦诸州榷盐铁使,尽榷盐,斗加价百钱,钱一百一十。”
政府将收购亭户的每斗十文的盐,增价十倍卖给商人,即斗盐110文钱。此即变相的抽盐税,即五琦所定法。
讲盐政,分两部分:一是盐的专卖制度(即国营官卖);二是盐的征税制度(即由民间由卖,由政府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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