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編 參加國民大會回憶 一二、增訂「動員戳亂臨時條款」

國民會一次會議增訂了「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憲法規定總統處理必須由立法院通過,此條款目的在遇緊急變,總統為避免國或人民遭遇緊急的危險,應付財政經濟重的變故,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三十九條、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限制。二次會議討論此條款。三十九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時,決議移請總統解嚴。四十三條:國遇有災害、癘疫、或國財政經濟有重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我記提修訂「臨時條款」時總統與我隔座,他很重視此一案,此條款經決議繼續有效。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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