飢餓難耐的農民,於生物的本,見吃的東西難免吃。當時吃的東西無非是還沒有熟的莊稼,青麥穗、青稻穗、青玉米等。但是,這種「吃青」行為一旦被幹部見,輕則罰款、扣飯,重則各種殘酷的刑罰折磨致死。更常見的情況是,農民沒有偷吃,卻被幹部誣為偷吃受懲罰。
榮縣五一公社新進隊二隊社員朱玉發一九六一年春拿了裡的胡豆二.五斤,被罰款一百二十元(相當於科級幹部四個月的工資),除了他裡的衣服、被子、蓆子、紅苕及口糧供應證全部沒收外,還將他身衣服脫光,進行批鬥。朱玉發每還付給向他「追贓」的人糧食每人一.五斤,工分十個。委向縣裡達了「追贓」任務一百二十萬元,縣委又將這一任務達各區,各區又加碼達公社。各公社、隊為了完任務,採取了「人跟人、腳跟腳」的「追贓」活動。有的公社規定「傾蕩產,賣巾巾片片,賣兒賣女,繳清贓款」。因此,在樂、佳、龍潭、唐山等區的農村,「追贓」的幹部見雞捉雞、見鴨捉鴨,見什麼拿什麼,社員的衣服、棉被等被拿走。有的「追贓」幹部藉機發橫財。社員童光前趁給食堂打柴便,拿了一點柴回,公社令其賠款二……(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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