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選呂思勉著《論學集林.蒿廬札記》(740—741頁)。
《三國志.烏丸傳》注引《魏書》曰:「常推募勇健理決鬥訟相侵犯者為人,邑落各有帥,不世繼。數百千落為一部,人有所召呼,刻木為信,邑落傳行,無文字,部眾莫敢違犯。」《後漢書.烏桓傳》本,曰:「有勇健理決鬥訟者,推為人,無世業相繼,邑落各有帥」云云。知《魏書》「不世繼」句,當在「邑落各有帥」,今本誤倒。邑落帥,君,不無,亦不無。或禪或繼,各當有法。人則邑落所共推,猶朝覲訟獄所歸,有其人則奉,無則闕。德盛則為眾所歸,德衰則。三代前,王霸或絕或續,一國所忽為諸侯所宗,忽云諸侯莫朝此。
《三國志.鮮卑傳》注引《魏書》述檀石槐曰:「乃分其為中東西三部。從右北平東至遼東,接夫餘、貊為東部,二十餘邑,其人曰彌加、闕機、素利、槐頭。從右北平西至谷為中部,十餘邑,其人曰柯最、闕居、慕容等,為帥。從谷西至敦煌,西接烏孫為西部,二十餘邑,其人曰置鞬落羅、日律推演、宴荔游等,皆為帥,制屬檀石槐。」此人蓋亦邑落所共推。《後漢書》……(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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