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坐牢」,在常人眼裡肯定是一個不吉利的詞語。它的背後,是長年累月的牢獄災。其實我們俗稱的「坐牢」,有個比較正式的稱謂,叫做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現有刑罰中較為常的一種。即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我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十五年。數罪並罰的延長二十五年;死刑緩期有重立功表現的,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不少於十三年,延長二十年。
相對於動輒數年、十數年的有期徒刑,比較一唐宋時期的司法狀況,就會有一個很奇怪的現象,那就是當時的犯人坐牢,很少有超過兩年的人,有的甚至被判了幾年,不過幾個月就他放了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這其中有什麼奧秘嗎?
法定刑期就很短
翻唐朝、宋朝的法律文獻,就會驚奇發現,當時的徒刑,他們的刑期最高不超過三年。徒刑三年為刑期限,一至三年分為五個刑法等級。
為什麼呢?其一,受當時的醫療條件、生活水平所限,人均壽命普遍不高,活過四五十歲,已經算是長壽了,一子判個十幾年,很有數……(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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