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中國古代的社會,其實就是一個人情的社會,一個人犯了什麼罪,有許種辦法干涉司法程序的審判,請皇帝個詔令啦、書喊冤不合情理啦、法官於不忍高抬貴手啦,甚至法律明文規定,按官的品級來抵罪,或者錢抵罪,諸此類,不勝枚舉。
但就是這麼的減刑手段,卻有十類人是什麼樣的辦法不適的,就算皇帝令無法赦免,究竟是什麼人竟此不招人待見?究竟是造的罪孽才遭受此的境遇呢?
十惡不赦的來龍脈
說這十類人,有一個我們十分熟悉的語就是來源於有關這十類人的法律制度,這個語就是「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常來形容惡貫滿盈、罪無恕人。其中的「十惡」指的是什麼呢?有不少人為是「吃喝嫖賭抽,坑蒙拐騙偷」,其實這就錯特錯了。
在現代漢語中,語「十惡不赦」中的「十惡」並非實指,是泛指重的罪行。但是,在我國古代的刑罰律令中,「十惡不赦」中的「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這是一項明文規定的法律制度,是司法實踐中,進行減刑時必須注意的最重的原則。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語,指十種當招致獄、餓鬼畜生這「三惡」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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