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四年,國財政部長摩根索在他的關於處理戰敗的德國的著名計劃中規定,對德國戰犯無需審訊即予槍決。
與此相反,國司法部長比德爾外部長斯退丁紐斯向羅斯福總統建議,對德國戰犯分為兩級進行審判:
甲級:德國最高領導員應由國際法庭進行審判。
乙級:官職較低的德國戰犯應由各佔領國法庭進行審判。
根據為召開雅爾達會議提羅斯福的備忘錄,盟國間進行了長時間的協商,討論了對德國戰犯的最後處理方案。
協商的最後結果就是戰勝國締結的並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日簽署的倫敦協定。
列入甲級審判名單的主戰犯總共是二十四個德國領導員,其中有我。我不知,盟國對於我列入被告中,是否一開始就是意見一致的,但我獲悉,國人英國人是反對對我訴的,因為他們在德國海軍戰部的戰日誌中沒有發現關於我違反戰爭法規或人類德的實,是俄國人法國人卻堅持對我訴。我不清楚法國人為什麼在這一點支持俄國人。
於是,盟國決定,一九四五年十月,在紐倫堡對德國的頭目們開庭審訊。
倫敦法規規定,按列罪行對我們進行審判:一、陰謀破壞平罪;二、破壞平罪;三、違反戰時公法罪;四、違反……(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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