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朝的诉讼制度中,是逐级告的形式完最定巘。
按照理说,民间有纠纷,首先甲从中斡旋,城市则是由坊甲,近城市则是厢甲进行调解。
调解不,才行政诉讼的方式告县衙。
明朝有两审终审制度,败诉一方觉诉讼不公,就逐级进行“诉”,按照情理说,官司达听,由皇帝定夺。
但民间诉讼,半在调解就已止诉,闹衙门的是少数,除非是奸犯科被冤枉,或者是人命人所害,贪官污吏横行乡,受屈者才不依不饶。
明太祖,有常熟县普通百姓陈寿六等人,因受方官顾英欺压,愤将顾英绑,头顶《诰》将顾英押至南京问罪,朱元璋亲接见判案,并此改革吏治。最陈寿六等人不但被赏赐银钞,免除三年徭役。
虽按照理说,次的争产案件,应该从县衙始告,但本身商与知府衙门就有很关系,甚至知府安汝升希望通商捞银钱政绩,在状况,商入禀知府衙门,其实是行捷径。
年头,衙门有人办,安汝升就算荷包考虑,不罪惠娘,毕竟惠娘经常派人送银钱疏通。
沈溪详细计划说,惠娘有些忧虑:“……(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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