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方设置镇守太监,始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命太监王景弘守备南京,至宣德年间,各省普遍设置镇守中官,明代方政治体制中的重组部分。
宣德,镇守中官逐渐形三类型:南京等处守备太监、诸边镇守中官、各省镇守中官。其中,各省镇守中官的主职责是安民,拥有监督文武官吏,调遣卫所官军镇压人民反抗、弹压土豪户、缉捕在逃人犯,应方治安的需向中央建议增削行政、军设置,协调本省文武官员及司、府、县机构的公务,招抚流失人口等职权。
,镇守中官的权力不是绝的,虽他有权监督、弹劾所在区的文武官员,举荐、请留甚至“奏罢”方长吏,却有升迁罢黜官员的权力,有考察官吏的职责;有权监军、随军征,甚至根据需调遣所在卫所在卫所官军,却不单独领兵及擅提军职。
因此,沈溪虽虽受两位镇守太监监督,但彼此并有管辖权,沈溪又是皇帝近臣,完全不必理他。但生在明,置身官场,很不随所,沈溪必须一些潜规则妥协,有等他有一权独揽,或许才些弊端逐渐摒除。
沉吟半响,沈溪:“此次征缴获不少,计有黄金一千余两,白银九……(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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