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蔡文的陪同,李某前往搜查三课再次录口供。探员一听就知李某撒谎,是始做思工,并且联系了检方。检方人员探员均劝说无果。在李某离,曹云达,求释放徐娜,否则警方就必须提控诉。
徐娜是嫌疑人情况,警方羁押其24,24,警方提刑拘,转拘留所或者守所,正常14。期间警方继续调查本案,最终将案件移检方,检方逮捕通知书。(高岩拘传正常八,警方延长12,经级批准延长24。涉及重特案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48。)
李某反水,加曹云名气,代表本案子不太最终落案。经商议,警方释放了徐娜。许他进一步补充侦查,许撤销案子。曹云无所谓,因李某既有理智,既了一夜是反水了,就代表本案已经结束。
假设现各极端情况,曹云不在乎庭一战。极端情况不包括徐娜乱说话,是杀,曹云是救不回的。
“云隐,你将案子资料整理一,给很班的陆律师。”
云隐副驾驶座曹云:“本案有资料?”
曹云:“你情程打电话告诉他。”
“告诉他干嘛?”找,己……(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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