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法官抛砖引玉:“曹律师你应该很清楚辩方的杀手锏是什。”
曹云回答:“是的,那位包租婆。”
3号法官:“不说点什呢?”
曹云一边切牛排,一边:“我让朋友调查案前包租婆的情况,在见徐父本人,我决定不接本案。不朋友归朋友,酬劳是给的,我就通知我朋友停止调查。”
“查了什?”
曹云:“有意思的是,案是年入冬二寒潮袭。一麻将馆有准备,打麻将很冻手,麻友较早就散了。概是十一点左右。正常情况,包租婆一般玩凌晨一点。”
3号法官:“就代表十一点回包租婆说是比较特殊的,印象证据。”
曹云:“寒潮袭的一,包租婆是十一点回。二,店主购买了两电风扇一般的太阳,所二就是案,包租婆应该是凌晨一点回。”
3号法官:“坐实了徐父是凶手,那你什不站呢?”
曹云:“有证据。店主不保留商品的票据,我无法证实店主是寒潮几买的太阳。我是主观逻辑推断,假设包租婆有一十一点回,必是寒潮袭的一,不是案。”
3号法官:“曹律师,普通法庭说,检方目前掌握……(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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