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公案唯有歷史能裁判——代序

六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聯合報》三版,刊台北院庭長薛爾毅先生、推楊仁壽先生兩篇「誹韓」案的文章,對於薩孟武先生指此案為「文字獄」,皆極力否認。法官不願擔此惡名,敬。但此案無論從那方面,法院一經受理,並此定讞,確是名副其實的文字獄。所不同者,判罰金與族誅已。

凡是研究歷史,並使己所熟悉的文體,企圖重現歷史面貌者,由於有此判例,說無一倖免已「誤蹈法網」。且後除非不動筆,一動筆仍難免「誤蹈法網」。是,就會產生列的恐懼:

一、不知甚麼時候會接誹謗官司的傳票。

二、果原告向檢察官呈訴,還有倖免於不訴處分的;若是訴,即須答辯,舉證明其為真實,望不罰。這個答辯狀,實際是一篇考據;一等一的律師無法代撰,因為不同故。

三、考據文章的舉證,實際不是解釋一個證據或者說明此一證據對於支持其所假設的重。法律的舉證,往往證據的本身就說明了一切。甲告乙欠債不還,乙說根本不欠甲的債;甲借據呈堂,不必開口,是非明。考據文章的舉證,果是這樣簡單,又何貴乎考據?是故答辯狀做再,恐法律的效力仍不夠強,因有被罰危!……(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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