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了法律課,對秦漢的繼承法有了基礎知識後,請回憶一件往的細節。我們在追查呂不韋的時候曾講,呂不韋通過華陽姐說動了華陽夫人接受子異為養子。於是華陽夫人開始吹枕邊風,勸說安國君立子異為繼承人,安國君同意了。這個時候,華陽夫人請求安國君將選定子異為太子繼承人的決定,刻在玉符為憑證。對於這件《史記.呂不韋列傳》是這樣記載的:
安國君許,乃與夫人刻玉符,約為適嗣。
請注意「刻玉符」這三個字。玉符,是玉石製的符,有各種形狀,來做信的憑證。符一分為二,由定約的雙方分別保管,使的時候取來合符驗證,確定約定的靠,相當於我們今的契約書。「刻玉符」,就是將約定的內容,分別刻在一分為二的玉符兩半。安國君與華陽夫人「刻玉符,約為適嗣」,就是將冊立子異為「適嗣」,就是王太子繼承人的決定寫文書,正式備案,後將其刻在玉符,由安國君華陽夫人各持一半分別保管。這個細節非常重,首先,它體現了華陽夫人的精明,有法制觀念,重的情,需有文字的憑證。
這件更重的意義,是在制度,正我們已經談的,秦國是法制國,時時處……(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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