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吉惶走进中级法院民审判庭,情绪犹法庭外霾的气一,格外的低落。民庭副庭长见公安局的副局长了,便宣布庭。
原告王义山与其律师坐在左边的原告席,被告的公安局副局长汪吉湟、刑警田宁坐在被告席。汪吉湟左手被纱布吊在前,气愤情溢言表。
审判长让原告辩护人读完了诉书,被告辩护人田宁针诉书的内容进行了答辩。最,位公安毕业的生强调说:刑警孙至富等是公安局接拦截装有毒品三轮车任务的情况执行公务的。原告王林山、王义山两人在公安人员盘查有毒品车辆,让其停车却不停车,孙至富误认就是犯罪嫌疑人,是便“鸣枪示警”,导致了原告一王林山中弹身亡,实属失伤人,非故意伤害。
原告辩护人律师反驳说:在的情况,孙至富等拥有警车一辆,完全追赶疑车辆,何非鸣枪示警?根据《刑法》14条规定,明知行生危害社的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生,因构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孙至富明知晚有月亮,在见度几乎零的旷野,向三轮车击,生伤人的结果,却放任结果生,一行应属间接故意……(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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