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二年(1069)九月,实施青苗法,引朝廷内外一片反的浪潮。
青苗法是政府籴常平米的本钱,春散秋敛,借与农户,息二分,本意在青黄不接,救济农民的困乏。不料付诸执行,官吏竟将此一优良的社融资政策,变政府放债取息,增加库收的工具。二分利息,本已不轻,照韩琦说:“春贷十千,半年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者,不论远近,岁令息四千。”则政府竟了盘剥重利的高利贷,难怪范镇说:“物议纷纷,皆云古未有子课场者。”
宋代老百姓的租税负担,已经非常沉重,韩琦论青苗,又说:“今田税已重……更有农具、牛皮、盐钱、曲钱、鞋钱类,凡十余目,谓杂钱。每夏秋纳,官中更加细绢斛斗,低估价例,令民将此杂钱折纳。……诸此类,不悉举,取利已厚,伤农已深,奈何更引《周礼》,谓放青苗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试法。”
欧阳修说:“田野民,安知周公泉府何物?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二十文利耳。若使晓,知非利,乞除二分息,但纳本钱。”
青苗法不但重利盘剥,实行,产生一最的流弊,就是“抑配”,即强迫摊配。原……(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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