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四五年间,荆公制订新法,陆续颁行。浙西各,除青苗、免役、市易等外,更须兼行水利盐法。
盐是任何人生活中不或缺的必需品,愈是穷人,盐在消费比率中的位愈高,向是政府重的税源。宋代,盐茶且因是政府专卖的物资,在国财政收入,占有非常重的位。
江南是食盐的主产一,政府在各遍设榷场,统一购销。由公定的收购价格偏低,不但使盐民的生活困苦不堪,盐法尤峻刻,民偶犯盐例,立即流配(充军),是强者常常结合一支数百人的盐枭集团,带刀杖,公武装贩运。方政府兵力不足,无力制止,又因他除了贩运盐外,不做其他坏,所就睁一眼闭一眼不管他了。但是盐在总产量内占了相的数量,便明显影响国收入,中央政府就不不管了。
熙宁五年(1072),据两浙运使的报告,杭、越、湖三州,不行新法,盐的公卖收益不足。是,中央派遣卢秉提举两浙盐。
王安石初设制置条例司,一次派赴各路考察农田水利的八特使,卢秉是其中的一人,根据卢秉调查方盐业所制订的改革方案,就叫“卢秉盐法”,名义虽说是振兴盐业,改善盐民生活,实际则是酷……(内容加载失败!)
(ò﹏ò)
抱歉,章节内容不支持该浏览器显示~
【为了使用完整的阅读功能】
请考虑使用〔Chrome 谷歌浏览器〕、〔Safari 苹果浏览器〕或者〔Edge 微软浏览器〕等原生浏览器阅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