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题,隋文帝在法律方面任情枉法。隋朝的法律制度是由《皇律》规范的。《皇律》体例严谨,宽严适,是隋朝法制建设的重果,是隋朝依法治国的依据。
在很长一段间,隋文帝确实模范遵守法律。史书中讲了很他维护法律尊严的故,的国子博士何妥称赞他:“留狱讼,爱人子,每应决狱,无不询访群公,刑不滥,君明。”说隋文帝人非常尊重生命,在断案量刑问题非常谨慎。
但是,了皇期,隋文帝在司法方面的态度逐渐改变,变越越任了。经常无视法律规范,全凭喜怒任意量刑。举几例子。
一例子,关基层文官的。知,隋文帝内非常讲究等级制度,相信有严格的等级制度才最有效维护皇帝至高无的权威。是他现,在很部门,有很属并不像他象的那敬重司。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他的惩处力度又不够有威慑力。
隋文帝觉不,是纵容级抗。怎处理呢?皇十七年(597)三月,隋文帝了一命令,说:“诸司论属官罪,有律轻情重者,听律外斟酌决杖。”果司觉属实在恶,就在法律规定的惩罚外再追加杖刑。
本是……(内容加载失败!)
(ò﹏ò)
抱歉,章节内容不支持该浏览器显示~
【为了使用完整的阅读功能】
请考虑使用〔Chrome 谷歌浏览器〕、〔Safari 苹果浏览器〕或者〔Edge 微软浏览器〕等原生浏览器阅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