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不同其他罪,特别强调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就是说,方一口咬定己不知彭凯有违法犯罪行,且不知逃他是了躲避打击,在有有力的三方证据的情况,是无法嫌疑人定罪的。
哪怕在案子中,彭凯已经承认了己曾向李德说相关情,但因是单一的证据,且属证言,不具有说服力。
证实李德的犯罪实,从其他方面着手。
慕远斌审讯完彭凯,知李德边突破,在综合双方掌握的信息,慕远再次回头找了彭凯。
“彭凯,你一次与李德联系是什候?”
“前午。”
“具体什间?”
“概10点左右。”
“你是怎联系的他?”
“我敢己的号联系他,找陌生人借了部手机打的电话。”
“你是在电话告诉他你犯了?是你见了他说的?”
“见了说的。”
“在哪儿见的面?”
“我直接他公司的,谈话的候就在他的办公室,其他人。”
一番深入的讯问,慕远头一动。
“让我!”
随慕远便陷入了沉默中,让站在一旁的斌有些懵逼。
至彭凯,是那副木的子,哪怕慕远表现再奇怪,不足引他丝毫的……(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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