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议室,白松了,了六七人,是刑警所的现职领导,跟他认识,白松打了圈招呼,就找了位置坐了。
不一,已经凑齐了人了,子分局案子重视了。
不一儿,马局长、秦支队带着分局法制部门的王副主任一进了议室,迅速的落了座。
话不说,很快的就讲了案子的难点。
案子,难点在哪?
根据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害原料的,或者明知食品中被添加了有毒有害原料继续销售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果是人体造了严重健康危害等,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等,参照刑法141条。
刑法141条,是生产销售假药罪。针致人死亡情况,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收财产。
单独拿一项说,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刑高,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有财产刑。
但是,问题就现了。
生产者不必说,贾竹耿南两销售者,是否本行具备“明知”?
果不具备明知,就无法构罪名。
讨论话题,有人提了不同的观点。
……(内容加载失败!)
(ò﹏ò)
抱歉,章节内容不支持该浏览器显示~
【为了使用完整的阅读功能】
请考虑使用〔Chrome 谷歌浏览器〕、〔Safari 苹果浏览器〕或者〔Edge 微软浏览器〕等原生浏览器阅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