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修改法律是一件情。中国古代有所谓祖宗法不变的说法,但雍正讲,思包袱是有的,他的执政原则是:凡是有利统治的他做。
清朝的法律基本是明律直接搬,约在顺治三年制订。在康熙朝,法律有所改动,但改动很,是《现行则例》的名字颁布执行。
雍正元年,御史汤旭指《现行则例》有一些缺点,譬,它拟罪轻重不一,有候犯法的情相同但是处罚却不一,所需重新一些修改。
合理的建议,雍正从是采纳的。他让吏部尚书朱轼负责修改法律,法律雍正很重视,一字一句亲目。
法律的修改,关盗贼的比较。康熙年间,窃贼、逃人及窝藏逃人的主人,处割脚筋的刑罚。雍正认,刑罚将受刑者变残废,无异破坏了生产力,应谨慎使。二年,经仔细考虑,雍正认刑罚受刑的人太,有区分其中的轻重,不警戒的,令永久废除。
雍正六年,修改盗窃法,奴仆果偷了主人的东西,按照一般平民盗窃罪论处,免掉在脸刺字,仅仅处流放罪。雍正认直隶省盗贼猖狂,该省量身定做了一款法律,案盗贼团伙不分主次,……(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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