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结束标志的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江面签字的中英约,被人名“南京条约”。它共有十三款, 无疑是一项苛刻的不平等条约。
若从具体条款,南京条约所不平等,主是三项内容:一、割(三款);二、赔款(四、六、七、十二款及五款半部分);三、赦免“汉奸”(九款)。一款宣布平,十三款规定批准程式,并不涉及平等或不平等;八款释放英囚合乎现在通行的国际法惯例;至条约十一款平等国,反是项不平等条约中的平等条款。
除今比较容易判别的条款外,该条约有三项规定:一、五口通商(二款);二、废除行商(五款前半部分);三、新定税则(十款)。些关经济贸易的条款,很难简单平等或不平等界定。
从今通行的国际关系准则言,一国选择何方式进行外贸易,本是主权范围内的。就此言,英方强加中国的些规定,无疑是强权的表现。
从社经济展史的角度,一口通商、行商制度束缚了中国外贸易的展,不利中国从给足的农经济转向市场换的工商经济;广州的关税由吏员行商操纵,使每一次关税纳讨价……(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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