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威尼斯)
半的立法者均系见解狭窄的人,由偶的原因,他位居众人,他所参考的,是他的见幻。
似乎他连己做工的伟庄严茫无知。他订立稚气的法律,娱乐;通类法律,他在实际与卑的精神相符合;在通达理的人面前,他丧失信。
他投身琐碎无的细节中,他钻在一些特殊的情况。说明他才具窄,见物的局部,不全面的眼光,概括任何物。
他中有若干人,矫揉造,不通俗语言,别的语言 :立法者说,是很荒谬的。果法律使不懂,何令人遵守呢?
他常常毫无必废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就是说,他将人民掷入必被些变换引的混乱中。
由某“”与人的精神无关的奇异情况,有确有必更换某些法律。例究竟很稀少,倘或遇,战战兢兢的手接触它,应遵守许仪式,采取许慎重的步骤,那人民结论,认法律是很神圣的,因需许手续方取消它。
往往法律制订太微妙,立法者追随逻辑的意念,忽略了的公正。,人现些法律太严峻了。是,由……(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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