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意识与经验

一九一八一整年,我理现象的法经受了一很的变化。我原曾接受柏伦塔诺的法,即,在感觉中有三分:动、内容与客体。我,内容客体的区别是不必的,是我仍认,感觉基本是一件具有关系的,在件中,一主体“意识”一客体。我曾“意识”或“认识”概念表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并且曾它做是关经验知识的说中的基本的东西。但是理现象的关系质慢慢怀疑。在我关逻辑原子主义的讲演中,我曾表示怀疑。但是我做些讲演不久,我深信威廉?詹姆士否认感觉中的关系质,本是的。在一九一四年的《一元论者》报中表的《论认识的质》一长篇文章中,我批评了并且否定了詹姆士的意见。篇文章的论证又在罗伯特?C.马尔士编辑的《逻辑与知识》,139页及中重印。我采取的相反的意见最初一九一九年表在在亚士德宣读的一篇论文中,名《论命题:命题是什及何具有意义》。篇文章在马尔士所选的文集中重印了。有关的那一段是在305页及中。詹姆士的意见最初表在一篇论文,名《“意识”存在吗?……(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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