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节 不包含在一原则所确定的旧含义内的各情况
从一章的概括说明中,我已经认识充足根据律的两截不同的应,虽认识是一渐进缓慢的程,且经常免不掉陷入错误混乱的泥潭。两应是:一应判断,果判断立,那判断必具有一根据;另一应物质客体的变化,物质客体必恒有一原因。我现,在两情况中,充足根据律具有一促使我追问什的本质特。且,它促使我追问什的所有情况是否被包含在两关系中?假我问:什三角形的三边相等?答案是,因三角相等。那,角相等就是边相等的原因吗?不,因我并不牵扯变化,因此就不跟必有一原因的结果相关。——它仅仅是一逻辑根据吗?不;因角相等仅仅是边相等的证据,判断的基础:仅靠纯粹的概念永远不足解释什角相等边必相等;因边相等的概念并不包含在角相等的概念中。因此,我在所牵扯的不是概念判断间的关系,是边角间的关系。角相等不是直接的是间接的根据,有了根据,我就知边是相等的;因它是一物什所此的原因(在……(内容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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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迄今为止有关充足根据律的最重要的观点概述点赞目录+书签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