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前述的信托责任政府干涉外,术界谈论最的应该就是激励合同的制度。我人在领域做了量的研究。了确保经理人按股民的意愿办,因此最的办法就是经理人与股民在先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plete tract)。完善的合同清清楚楚告诉经理人什候该怎做。就是现代合同理论的源[参见Coase(1937)的理论]。但由有太不预测的件生,例中东战争“9·11”件,因此根本不在先签订所谓的“完善的合同”。有退求其次签订所谓的“突件合同”(tingency tract)。合同的意义即在将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回股民手中。因此,股民在突件生做最终决定。解决最终控制权应何在股民经理人间进行分配的问题,是形了一套股权理论[Grossman、Hart(1986)]。
但此突件合同不解决问题,因股民持股量太少了,谁有兴趣花费间找麻烦监督经理人,或在突件生做决策。每股民希望其他股民管理经理人,己最“搭便车”(Free Rider Problem)。最就根本有人在乎最终控制权的归属,那是由经理人……(内容加载失败!)
(ò﹏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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